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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少数民族双语班学生高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疆教育厅 2013-9-16 19:56: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班学生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招生考试政策,积极、稳妥、有效推进双语教育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班学生招生考试改革工作的意见》(新教双〔2012〕1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试对象
考试对象为在我区接受双语教育两种模式的高中阶段少数民族考生。即:
模式1,高中汉语、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课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其它课程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
模式2,全部课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开设民族语文课程。
二、考试科目
(一)高考统考科目
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汉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英语。其中,汉语(汉语文)科目采用教育部“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即“民族汉考”(简称MHK)的试题结构模式,并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英语科目成绩不计入高考统考成绩,只作为高校录取参考。
(二)专报体育、艺术类专业科目
由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和高考统考两部分组成。
1.专业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统考;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所报考高校的要求参加校考。
2.高考统考科目
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汉语文)。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汉语文)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语文科目用授课语种试卷并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由我区命题。
3.兼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与“未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相同,但在参加该考生填报的体育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的考试科目计算其高考统考成绩。
三、考试语种
(一)语文科目:模式一、模式二均使用自治区统一命题的授课语种试卷(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并按授课语种文字答题。
(二)数学科目(文史类、理工类):模式一、模式二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三)汉语(汉语文)科目:模式一、模式二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试题结构采用MHK考试试题结构,以语言知识为主,兼顾文学知识。
(四)理科综合科目:模式一、模式二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五)文科综合科目:模式一使用授课语种试卷(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并使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模式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四、招生计划及录取
双语班文、理科招生计划及比例的制定,按照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文、理科人才需求,参照全国通行的文、理科招生计划比例进行安排。
文科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的双语文科班考生(模式一)只能填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其他双语班考生均可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不可填报汉语言、民语言和民考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
双语班招生计划单列(不区分模式一、模式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当年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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